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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正规私家调查公司-评论 | 耿佳宁:被出轨方索要“补偿费”,也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5-11-10 点击量:75

原创 耿佳宁 蓟门决策 收录于话题 #蓟门法律评论 14个

耿佳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2021年3月,张某在孩子处于上辅导班时段,其与刘某某于酒店客房进行偷情行为婚外情补偿,此情形被尾随而来的张某丈夫路某某撞破,并且路某某拍下了视频。刘某某提出要给予金钱补偿,路某某开价为6万元,之后因刘某某存在经济困难这一情况,价格降为2.5万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据敲诈勒索罪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婚外情补偿,同时还处罚金5000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

针对那遭遇“赔了夫人又折兵”状况的路某某,质朴无华实则有着价值的道德理念萌生出了这样的问题:在婚姻关联里面,被背叛而受出轨影响的一方讨要“补偿费”,这难道也要归属到刑法的管理范畴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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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楚一件事儿,能不能因为刘某某同有丈夫的妇女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个人品德方面有所欠缺,就判定其“活该”遭受敲诈呢?

绝然不行!固然破坏他人家庭理应遭受道德方面的谴责,但这是两回事,刘某某身上存在的“污点”跟其成为侵财犯罪之内的“被害人”并非必定存在矛盾。比如说,张三瞧见李四盗窃王五的12万元,这时便请求李四给付10万元当作“封口费”,不然就要向公安机关检举这件事情。我们不能凭借李四犯过盗窃罪,就判断说他应当“甘愿”给予张三10万元。王五的财物被李四盗窃了,张三没有权利因为王五出现了财产损失便从李四处获取财物 ,虽然李四犯了盗窃罪 ,尽管如此张三成立敲诈勒索罪 ,并且李四成为张三敲诈勒索行为的被害人这件事并不受李四犯盗窃罪的影响 。

要知道那敲诈勒索罪里极为关键的一环便是致使对方内心产生恐惧,那对方缘何会心生如此恐惧呢?在实际情形当中,常常是由于被抓到了所谓的“把柄”,敲诈勒索罪的这款行为呈现出的特点促使这类案件的被害人通常而言并非属于“完美被害人”。可是呢,正因为此罪具有相当强烈的私密性以及交互性,要是被害人不主动去报案,不去提供相应的证据,司法机关一般而言是很难进行查证的。以这个角度去讲,不该把所有火力都汇聚于这些“污点证人”之上,对他们进行疯轰滥炸、穷追猛讨,这般或许会致使很大一部分被害人只因顾虑影响,而不敢去检举犯罪,并且也不敢出庭去作证,进而增大敲诈勒索罪的惩治难度,结果得不偿失。

那难道是在讲,妻子出现对婚姻不忠与情夫有不正当关系这种情况是合乎情理的,而丈夫索要钱财就必然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并不是这样!在我国,对于侵财犯罪的认定方面,存在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已然形成了被普遍认可的司法习惯:只要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因素,那么这就足以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性质以及意图给排除掉,进而不会按照侵财犯罪来进行论处,仅仅只是针对其手段行为去追究关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面的罪责。比如说,这儿有这样一些例子,它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这些: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为了索取像高利贷、赌债这类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去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要按照刑法第238条也就是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表明,行为人仅仅把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当作抢劫对象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按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情况的关键在于,身为处于婚姻关系里那个被出轨的人,向妻子的情夫讨要“补偿费”,与赌徒向他的“手下败阵之人”索要赌债,这两者能不能完全等同看待呢?恐怕并非如此!赌债虽说不受民法予以的保护,然而确实是具有事实性质的财产权益;可是那所说的“被出轨后得到的补偿费”,不但没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其背后也不存在事实性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作为支撑呀。?。因为难以判定出轨行为给被出轨的那一方造成可需金钱赔偿或者补偿的损害广州哪里有可靠的侦探社,所以呢,名分正当且合法的老公朝着与其配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男子索要财物,这般情况只能够算是“因事而起”,然而却不可以把“被其他人破坏两人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这个缘由直接就等同于“完全能够排除存在非法占据财产有关权利的因素”。要是与配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男子心甘情愿地给予财物,那自然是没问题的;但假设在该男子不愿意给予财物的情形下,利用他惧怕双方通奸之类丑事被公开宣扬的心理,凭借公开两人通奸视频以此来进行要挟,足够让对方由于内心恐惧而违背自身原本意愿去处分财物的,这种行为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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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到这里,到底是不是表明前面所说的判决判定敲诈勒索罪根本就不存在任何问题呢?

不,是这样的情况!要成立敲诈勒索罪的话广州哪里有可靠私人调查公司,“目的不正”跟“手段不正”这两者当中少了任何一个都是不行的。除去非法占有这个目的之外的时候呀,身为行为人的这个人还定然须要借助威胁(也就是恐吓啦)这样的方式朝着他人去索要财物才行哟。从罪行定性的角度来说呢,前面提到的那个判决存在的堪称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忽略了对于威胁手段的细致审查,把所有那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这么一种情况的索财行为统统都认定成为敲诈勒索罪了哟 。

于现实层面的生活当中,一旦撞见丈夫或者妻子有偷情的情况,在两人视野相对之时呈现出“一片乱糟糟的局面”、彼此说出狠绝话语的情景其实并不少见,然而并非是所有运用要挟方式的索取钱财行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罪行所需要有的“威胁”,应当具备现实的紧迫特性,其涵盖的内容应当限定于“能够让对方内心产生恐惧的重大不利状况”。

拿“陈某某敲诈勒索演员吴某某案”来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的行为存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里,陈某某要求对方签订分手补偿协议之际,明显是用披露相关隐私来要挟索要钱财,然而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内容婚外情补偿,吴某某还有协商的空间,客观上双方也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陈某某的要挟手段对吴某某不存在紧迫性,所以总体来讲仍属于双方自愿的结果。但在第二阶段,陈某某单方面违背已经达成的协议,要求把钱款一次性给付到位,还以继续曝光吴某某隐私来进行威胁。

相比较于第一阶段而言,,第二阶段当中,胁迫程度具备现实的急迫性,进而致使双方关系从“自愿给付”转而变为“强制索要”,并且与此同时,结合陈某某所拥有的非法占有目的,能够认定其行为性质在这个节点出现根本变化,由此达成入罪条件。应当予以认定的是,倘若威胁不具备现实紧迫性,不足以让对方内心产生恐惧的话,那么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下,把注意力转回到这一案件,仅依据二审判决所明确记载的情形而言,路某某在进入门的时候,击打刘某某肩膀的那重重一拳,以及将刘某某弄至山上并以活埋相威胁的那些话语,全部都是在刘某某主动表示可以用金钱进行补偿之前发生的,按照通常的情理来推断,应当属于一时情绪激动之下的行为,没办法确定其行为目的就是勒索财物;路某某尽管拍摄了刘张二人的裸体视频,然而却并没有明确地表明或者隐晦地暗示“不给钱就将视频爆料出去”。所以,路某某用来索要钱财的威胁实际上仅仅局限于对刘某某讲“这件事情若是处理不好,咱们谁都没办法离开” 。依据路某某独自行动、没有帮手这一事实,以及路刘二人身体力量的相互比较,这般言语 threats 对于刘某某来说,并不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没办法让其内心产生恐惧,所以并不适宜把此认定为刑法意义里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刘某某给予钱财依旧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自主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