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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里有正规的侦探社-观察者网对话张玉霞律师|“婚外胚胎案”:为何重婚罪难认定、伪造结婚证做的胚胎难销毁?

发布时间:2026-08-15 点击量:68

这段时期, 一件好似家庭伦理剧类型的案件于网络范围之内持续不断地发酵起来, 进而引发了范围广泛的关注:

朱女士出于江苏无锡, 身患了肺癌之疾, 却意外察觉到丈夫唐某伪造了结婚证, 还和第三者一道培育了冷冻胚胎。面对质问的情况下, 丈夫直接如实相告, 声言妻子, 他说“是个雷, 随时会走在他前方”, 而这样的举动恰恰是他“给后半生铺设道路、寻觅的接班人”之举。

当朱女士拿着真实的结婚证, 要求去销毁那一个借助违法手段获取的婚外胚胎的时候, 医院却是以“没有权限”作为理由予以拒绝;而当她尝试去追究丈夫重婚罪的时候, 又面临着立案困难这样的现实困境。朱女士把丈夫、第三者以及医院起诉到法院, 人格权纠纷案已经在7月30日开庭了。没想到在开庭前夕, 丈夫却是先一步提起了离婚诉讼, 并且要求“零财产分割”……

有一系列进展, 这些进展令人瞠目, 众多网友因这些进展心生困惑, 评论区里最大、最强烈、至为突出并让人情绪激动起伏的愤慨是这样一句: “这都不算重婚, 那要怎样才能算? ”。

伪造结婚证来建档, 这样的行为是否会构成重婚? 胚胎处置权到底是归属哪一方? 医院所应承担的形式审查义务又应该终止在什么地方? 这些各种各样的问题, 既是公众十分关注的要点, 同时也反映出我国辅助生殖这个领域当中存在着多个方面的法律空白以及制度冲突。

有关这些舆论聚焦重点, 观察者网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对话, 同时还与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张玉霞进行了对话。

【对话/观察者网 李泠】

观察者网, 第一个问题, 是关于重婚认定的, 丈夫跟第三者, 因为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 已被行政拘留五日, 然而对于重婚追责, 目前还没有立案, 有律师觉得, 仅仅凭借伪造结婚证建档, 并不足以构成重婚, 还有律师认为, 以夫妻名义在医院正式建档, 符合事实重婚的核心要件。

请问您怎样看待这一存有争执之处, 在司法实际执行当中, 重婚的认定规范究竟存有什么样尚不明晰的区域标点符号?

仅从新闻所披露的现有的那些信息而言, 单单凭借伪造的结婚证, 还不足以构成重婚罪。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就不构成重婚罪, 还要瞧瞧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证据呢。

重婚罪的调查方法_婚外胚胎处置权归属_伪造结婚证重婚认定

部分网友围绕“婚外胚胎案”的讨论

重婚罪里所说的“结婚”, 它涵盖了两种情况, 一种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合法的手续从而登记结婚, 另一种是即便没有进行登记, 然而却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共同生活。

聚焦到这个案子, 首先, 鉴于结婚证是假的, 故而不存在重复开展结婚登记的状况。其次, 重婚罪要求有长期、稳定、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要是两人仅仅在试管婴儿治疗这个封闭、特定的医疗场景里临时冒充夫妻, 那就很难认定为重婚。但要明确的是, 要是双方虽然没有长期共同生活, 然而存在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足以让社会大众觉得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行为, 那么即便共同生活时间短, 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

从我个人主观的角度来讲, 我同样极其期望这个案子能够把对方判定为重婚。然而在实际的情况当中, 重婚虽说属于刑法里的一项轻罪, 可在证据方面的要求却是极为严格的, 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把它认定下来是十分困难的。

我有过一回经办那种最终获法院认定为重婚的案子, 在那个案子当中, 我当事人其配偶于外头寻觅了一位比自己小几十岁的第三者, 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男方给第三者购置了房屋, 两人便居住在那里头, 孩子降生之后, 他们时常在晚饭后于小区里漫步, 有邻居瞧见他们, 跟男方打招呼道, “这是你女儿? 这是你外甥? ”——鉴于看上去年龄差距颇为显著咧, 接着男方满腔怒火地加以反驳讲, “别乱说, 这是我老婆, 这又是我儿子。”。之后, 户籍警前来, 与此同时 社区进行人口普查之际, 他们一直是以一家三口这种名义去登记的。而况且, 但凡是小孩子的出生证明之上所亲笔写着的也同样是男方的名字。

事实上, 这里面要是将其中任何一项证据单独提取出来当作孤立的证据的话, 均颇为难以判定为构成重婚情形。然而, 鉴于这些证据构建起了证据链——存在书面材料所登记的相关信息, 还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并且不止一位邻居的证言哦——所以最终法院把此案件认定为构成重婚罪。由此能够看出来, 证据链的完备性是至关重要的。

追溯到朱女士这个案件, 当下所知晓的仅有伪造的结婚证, 仅仅依据这一项证据, 极有可能还不能够判定为重婚。然而要是能够寻觅到其他证据, 像二人存在共同居住生活的状况, 并且是以夫妻的名义称呼彼此, 那么大概率还是能够构成的。此外, 不但丈夫涉嫌重婚, 倘若第三者明确知晓对方有配偶却依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并肩生活, 同样也是很有可能使之构成的, 而且从当前的情形判断, 她存在极大可能是知晓的。所以目前从直接层面上还无法排除重婚罪成立的可能性, 最为重要的是能否有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持。

用假证这一行为, 已涉及使用。该行为也涉及伪造, 还涉及变造。同时也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在所出现该行为的行政责任方面层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 会出现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情况, 并且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轻的话, 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出现拘留的情况, 并且还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处于刑事责任这一层次范畴内, 那种行为涉及到伪造, 以及变造, 还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和国家机关证件, 与国家机关印章罪, 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 能够予以三年往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亦或是管制, 甚至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并且还要处以罚金;要是情节属于严重的情形, 会被判处三年以上长达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也要处以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疑意见表明, 对于该罪, 虽未明确规定进入犯罪的门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能够参考把三本(张/个)当作基本的进入犯罪的门槛, 与此同时, 还应当全面考量所涉及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的后果、违法所得以及行为人前科等情节, 综合评定社会危害性, 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保证罪责刑相适宜。在特定情形之下, 即便数量没有达到三张, 也能够进行定罪处罚。

伪造结婚证重婚认定_重婚罪的调查方法_婚外胚胎处置权归属

观察者网指出, 本案存在除重婚外的另一个核心法律争议, 即原配妻子有没有权利要求销毁丈夫婚外借助伪造证件培育出的冷冻胚胎。就现行法律而言,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冷冻胚胎在司法实践里被认定为“特殊伦理物”, 其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

请问, 这一法律所确定的性质, 其背后依据的法理逻辑究竟是什么? 当合法配偶享有的婚姻权益, 以及其人格尊严, 与通过违法途径获取的胚胎处置权产生冲突状况时, 法律应当优先对哪一方予以保护?

张玉霞: 在这个案子当中的胚胎, 是由朱女士配偶的精子以及第三者的卵子相结合而形成的, 朱女士没有提供任何的生殖细胞, 所以呢, 跟生育相关的自主权利归属是在生殖细胞的提供者那里, 配偶并不享有对第三方的处分权。就如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第三者自然怀孕了, 原配是没有权力去强制第三者实施堕胎行为的。

朱女士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在准备培育胚胎的计划。

于此同时, 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医院是跟朱女士的配偶以及第三者签署试管婴儿《知情同意书》的, 以此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朱女士身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 没有权力单方面要求医院去销毁那个胚胎。在实际情况中, 胚胎的处置一般是要跟该医疗关系直接关联的男女双方共同给出书面同意的, 或者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的。

第一, 法理上的价值分层保护逻辑, 是基于人体遗传物质的生育自主权, 基于人体遗传物质的胚胎伦理利益, 基于人体遗传物质的潜在生命尊严;第二, 法理上的价值分层保护逻辑其次考虑的是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是配偶的人格尊严, 是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究竟是在两者冲突之际偏向先保护哪一方, 这两类权利实际上没办法彼此相抵, 也不可以用一类权利直接致使另一类权利被消灭的情况。第三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胚胎进而对朱女士的婚姻权益以及人格尊严造成侵害, 这并不表明朱女士就拥有单方面剥夺精卵提供者所专有的胚胎处置这一与生育相关的人格权的权利;反过来讲, 胚胎处置权同样无法免除男方在婚内出现过错、伪造证件等方面包揽全部的法律责任。配偶的权益能够借助另外一种途径比如离婚的时候进行财产损害赔偿、让过错方少分到财产等方式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