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小三调查哪家好-法治调研 | 刑事错案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以A市近年来撤回起诉案件为视角
国家领导人表明: “一个错案所产生的负面作用足够毁坏九十九个公正裁决积攒起来的优良形象。”避免冤假错案, 这既是党跟国家的需求,也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理应有的意义。刑事错案通常划分成“入罪”方面的错误, 也就是把无罪错误判定成有罪, 以及“出罪”方面的错误, 也就是把有罪错判成无罪。本文将 A 市近年来被撤回起诉的案件当作研究样本, 从证据审查这个角度, 并从中整理归纳出所存在的证据问题, 接着对这些证据问题展开类型化分析, 以此来探究错案(这里仅探讨“入罪”错误)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更为进一步地提出, 检察机关应以新的司法理念作为引领、把改进证据审查模式当作方向、将强化诉前过滤作为重点, 以及把提升出庭公诉能力作为保障, 从而形成合理的控制路径。
一、撤回起诉案件证据问题的表现形式
关键之处是界定刑事错案要关注证据问题, 我国好多刑事错案产生, 核心缘由是证据裁判原则没被贯彻, A市近些年因事实不明、证据欠缺而撤回起诉的也占了大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晰, 证据确凿充分”, 实际上: 一方面是量的要求, 也就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数量需充足, 另一方面是质的要求, 即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要真实, 要是证据出了问题, 其表现形式不外乎下面这两个方面。
(一)证据数量不足
龙宗智教授所提出的“印证模式”, 将我国司法实践里证明模式的实质给揭示了出来。然而, 印证模式存在着其内部的弊端, 印证的前提是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 以此来构成比较的基础, 不然单一证据是无法形成印证体系的。但是, 在证据量不足的状况下, 因为没办法形成有效的印证, 所以给案件事实认定造成了困难。
1.客观性证据欠缺, 客观性证据受人为主观意志影响较轻微, 对精准认定案件事实具备颇高证明价值然而存有状况, 有的案件因自然缘由或人为因素, 鉴于客观性证据不足致使案件难以认定, 申某等4人非法采矿该案件为例, 检察机关指控申某在未获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之情形下, 雇佣他人于某河道内违法盗采砂石。法院经由审理后得出这样的认为, 申某以及其他等人在检察的环节之内均分别认罪认罚, 只是因为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足的缘故, 4个人员盗采砂石的数量没有办法得以查清, 并且没有办法查明这4个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是不是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最终, 检察院只好撤回起诉。
2.直接证据处在不够充分的状况下, 经由互联网、大数据、生命科学等技术的广泛运用, 为司法裁判供给了好多新型证明办法, 就算不存在直接证据, 也能够依据间接证据来实施定罪处罚, 然而在一些具有隐秘性的犯罪案件里, 由于直接证据有所缺失, 在案件中所存在的间接证据没办法构成完整证据链条之际, 就没办法认定案件事实, 进而依据此来进行定罪量刑, 就像王某等3人失火案,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等3人在清明节祭祀期间于坟地周边引燃荒草, 最终导致火灾。这种情况之下, 直接证据在本案当中是不存在的, 三名被告人, 自始至终一直都没有进行任何的供述, 他们纷纷辩解称, 在案发当天的时候, 当还没有到达坟前这个位置的时候, 山上就已经开始冒烟了, 基于这样的情况, 三个人于是就转身折返下山, 而侦查机关, 去乡里进行了走访, 可是并没有找到目击证人, 不过, 本案有一些能够对三名被告人有所指向的间接证据。公安机关在坟前把未燃尽的冥币残片调取出来, 拿去跟王某家中的冥币作对比后的结果是, 大小、材质是相同的;坟前的树枝, 那些是有着新鲜锯断痕迹的, 这和王某等人拿着锯去上坟, 此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印证的;起火的西垴山具有4处坟地, 依靠从村民上下山路线处获取的监控视频, 以及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再结合起火所发生的时间, 能够将其余3家的嫌疑给排除掉;司法鉴定得出的意见表明, 起火点所在之处恰好为王某家祖坟前。虽然在前期的时候, 针对侦查取证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然而从综合全案的情况来进行观察, 案发的地点并不是处在一个封闭的场所范围之内, 所以没有办法去排除存在的合理怀疑, 在这个案件当中间接获得的证据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于是检察机关就做出了撤回起诉的举动。
3.证明共同犯罪的证据欠缺, 共同犯罪并非单独犯罪简便的叠加, 把控共同犯罪案件“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时, 还得查清楚各共犯之间意思联络、地位作用等情况。就像胡某诈骗案, 检察机关控告胡某受辛某指使(另案处理), 租了车之后伙同张某等人伪造车辆手续把车转卖, 从而骗取他人财物。胡某虽说庭前供认了, 可当庭又翻供了, 辩解称仅仅是受辛某委托去租车, 而后伪造手续并转卖车的行为跟自己没关系。一起案件中的辛某以及张某, 这两位同案人都还没有到达案件审理的现场, 共同犯罪过程里的意思联络, 还有犯罪分工, 以及赃款分配这些方面的问题, 都还没有调查清楚, 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看法, 认为认定胡某犯诈骗罪所依据的证据是不充足的, 所以建议把起诉撤诉。
4.对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据予以证明欠缺, 和犯罪客观要件不一样, 犯罪主观要件属于人的内在心理活动, 极难捉摸且难以把控, 非常容易被行为人事后予以否认, 当主观要件变为抗辩理由时, 证明就成了一项异常困难的任务, 像董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检察机关指控, 董甲协助董乙从银行取走了由董乙骗取的危房改造救济款67000元。董甲宣称自己未曾帮董乙取过款, 董乙也坚称没让董甲去取钱, 公安机关把相关取款凭证给调取了来, 经鉴定发觉取款签名的字迹是出自董甲之手, 这表明董甲在客观层面确实存在帮董乙取款的行为。然而对于该笔钱属于什么性质这件事, 现有的证据没办法查清楚。至于董甲是不是明知该笔钱款是犯罪所得这个主观要件, 由于二人都拒不交代, 导致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明晰, 证据不充足, 最终检察院只能将起诉撤回。
在实际操作当中, 特别是涉及诈骗罪这类侵犯财产类案件里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更是一下子变成了司法实务方面的难点所在。近些年来, A市存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诸多案件, 有39人进行了撤回起诉的操作, 除去1人是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之外, 其余的38人都是因为证据方面的问题才撤回起诉的, 这38人占同期A市撤回起诉人数中的15.32%, 并且其中的绝大多数又都是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没办法认定最终才撤回起诉的。
(二)证据质量不高
所说的证据质量, 是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开始着手, 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当作判断证据是否合格的标准。关联性是判断单个证据证明力的标准, 对于全案证据来讲, 很难说所有证据都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所以, 证据质量不高主要体现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问题。
1.证据合法性存有问题, 当下, 司法实践里渐渐展现出“不针对实体进行论辩而针对程序进行论辩, 程序专门论辩其合法性”的态势, 以存在刑讯逼供等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从而要求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越来越少, 对于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以及严重瑕疵进而要求排除的辩护意见越来越多, 在我国, 非法证据仅仅是刑事证据排除的一种情形, 并且并非是最为重要的情形, 纵然瑕疵证据的违法性相对较轻, 然而一旦一起案件中的证据瑕疵积累到一定数量便会对取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比如说侯某交通肇事这个案子, 卷宗里头那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字, 跟被告人留存的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名不一样, 经过法庭审查弄清楚了, 附卷的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名是别人代签的, 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勘验人员, 和实际进行勘验的人员是不一样的,实际去勘验现场的是辅警, 民警是过后补签的。因为程序严重违反规定了, 所以上述这些证据都被排除掉, 检察机关只好把这个案子撤回起诉了。

2.证据的真实性到底有没有问题, 这很难判断, 因为真假实在太难以分辨了, 所以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当中都得对它进行仔细审查判断才行。就算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这类实物证据是实实在在客观存在着的, 可它的真实性同样得去审查。咱们国家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主要是借助对“笔录类证据”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 以此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取到开始、制作、保管等一系列环节上的可靠性。就比如说孙某危险驾驶这个案子, 孙某在喝了酒之后驾驶机动车, 然后被公安机关给查获了, 经过鉴定, 他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146mg/100ml。经调查审理明确, 医护人员在对孙某进行抽血操作的过程中, 为了达成消毒的效果, 采用酒精对其皮肤实施擦拭动作处理, 这一行为违背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之中的禁止性相关规定, 鉴于检材样本出现了被污染的状况, 所以该鉴定意见被予以排除。
言词证据源自证人亲身经历的事情, 或者由所听闻的传闻而来, 亦或是依据自身学识推断出来的意见。所以, 言词证据虽说能够格外直观地证明案件事实, 然而却比其他证据形式有着更强的主观性, 以及更为突出的片面性, 甚至还存在虚假性。就像在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案里面,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 从而把被害人冯某的面包车给烧毁了。证人连某, 此人为张某前妻, 其有证言表明, “把我们邻居的监控调出以后, 我辨认出烧车的那个人是我前夫张某”, “自2015年开始就有这个号码给我现任丈夫冯某拨打骚扰电话, 发送骚扰短信, 我能够听出打电话的是张某”。证人并未切实准确认清监控视频里的人就是张某, 不过结合其先前听到骚扰电话的经历, 进而推断这件事是张某干的。
除了证据自身真实性存在疑问之外, 还有一些情况是出现了新的、与之相反的证据, 进而致使起诉所依据的定罪证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比如说在沈某聚众斗殴这个案件当中, 除了被害人王某等一些人进行指认之外, 其他一同参与案件的人都没有看清沈某到底有没有参与斗殴, 沈某一直宣称自己是在斗殴结束之后才赶到现场的, 并没有参与在其中的斗殴行为。这个案件在被发回到重新进行审理的阶段时, 沈某提供了新的证据, 有4名证人能够证明案发的时候沈某并不在现场, 法院觉得没有办法排除沈某没有参加斗殴的这种合理怀疑, 于是建议将起诉撤回。
二、撤回起诉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
证据自身不会出现差错, 所说的错案证据方面的问题, 究根结底是证据的审查运用这儿出现了问题。撤回起诉这个刑事错案之所以会产生, 根源在于侦查的质量不高, 审查逮捕以及审查起诉的时候把关不够严格, 审前过滤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这样。
(一)侦查取证不全面、不深入,案件基础不牢
侦察属于刑事诉讼起始关卡, 侦察所获证据是否周全、透彻, 关联着整个案件证据架构是否稳固。就像有学者讲的那样“在国内外刑事诉讼历程里已多次证实, 错误审判的不良后果向来是在错误侦察的病枝上生长出来的”。像赵某诈骗案件, 此案件在 2007 年开始立案侦察, 然而赵某潜逃隐匿,一直到 2020 年才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由于案发时长过久, 公安机关没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相关经营账目已经遗失, 没办法进行调取, 法院判定资金流向没办法查明, 提议撤回起诉。像张某非法经营这个案子, 张某从2018年开始没有证件就经营柴油, 涉案的金额是77万元。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这段时间, 商务部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给废止了, 从2020年7月1日起办理的非法经营柴油的案件, 需要补充鉴定柴油的闪点, 然而因为涉案的柴油已经不存在了, 没办法做闪点鉴定, 所以检察机关只能把案件给撤回。这个案子撤回起诉虽说存在法律变化的因素, 可是根源还是在于侦查取证太粗放, 没有对提取的物证进行规范的保存, 使得重要物证没了, 让全案证据体系被动摇了。
(二)重打击、轻保护,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存在部分办案人, 依旧有着片面追诉者的思维定式, 会先入为主地看重有罪证据, 而轻视无罪证据, 像在武某故意伤害案里, 被害人张某经过喝酒之后, 来到武某家门口肆意辱骂且用力踹门, 武某妻子把门打开之后, 张某径直闯入屋内, 进而跟武某扭打在了一起, 武某用刀把张某捅伤, 经过鉴定, 张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武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表示认罪认罚, 办案人秉持着入罪思维, 却不去理会因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于先的情况, 武某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的出罪事由。法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广州哪里有专业的侦探公司,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
(三)审查起诉不细致,未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存在有些办案工作人员审查时不够细致入微的情况, 其审查工作的重点过度关注有罪供述这方面, 却忽略了对口供真实程度的查验以及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能起到的作用。就比如说, 在王某危险驾驶那个案子里, 王某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了, 可到了开庭审理的时候却当庭推翻之前的供述, 辩称饮酒这个行为是在停车之后才发生的。然而, 执法记录仪所呈现出来的内容显示, 执勤民警在进行查处工作的时候, 王某当时并不是坐在汽车的驾驶座位上面, 而是坐在车辆旁边的空地上。办案人员审查期间, 重心过度倾向于口供, 处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形下, 没有对全案证据予以综合审查, 导致案件证据链条没办法形成闭环, 不能够认定王某酒后驾车, 最终检察院只能撤回起诉。
(四)消极对待无罪证据的调取请求广州哪里有正规小三侦探公司,片面忽略辩护人意见
在被发现的冤假错案里头, 有着好多情况是武断又粗暴地去排斥律师辩护意见的。就像高某危险驾驶这个案子, 在审查起诉的那段期间, 辩护人向办案人提出卷中公安机关笔录记载不属实, 侦查人员并没有实际去出警等问题, 还要求去调取相关证据, 然而办案人对于侦查取证合法性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庭审查明, 辩护人提的意见是真实的, 此案件侦查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况, 所以被迫撤回起诉。乍一看, 此案件因庭审时候证据生出变化, 所以才撤回起诉, 然而根本原因是, 办理案件之人片面地忽视了辩护人所提意见, 没能及时察觉到侦查取证存在重大违法之处, 从而导致“带着问题起诉”, 造成了审查起诉时生出不利后果。
(五)过于轻信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缺位

鉴定意见凭借其科学性、专业性作为特性, 可它在本质层面仍旧归属主观证据范畴, 同样存在出现错误的潜在可能性, 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就在任某重大责任事故这个案子当中, 检察机关指控任某于经营某宾馆这个期间, 煤炉设置之时没有去考虑安全方面的因素, 从而导致入住在宾馆里面的一名客人因为一氧化碳中毒造成死亡。然而经过庭审进而查明, 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中心并不具备实验室检测一氧化碳的相关能力, 并且属于超范围进行的鉴定, 同时对于煤气怎样进入被害人所居住的房间缺乏必要的论证, 最终法院认定证据并不充足, 于是建议撤回起诉。
三、刑事错案防控对策
因撤回起诉而形成的刑事错案, 体现出检察队伍于司法理念、办案方式以及能力素质等层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检察机关身为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需展开深刻反思, 针对其中症结所在, 选取如下多个方面进行切入着手, 以求达成刑事错案的合理控制。
(一)以新的司法理念引领办案
以“高质效办理每单个案件”为要求, 秉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凸显办案效果证据调查案例分析证据调查案例分析,达成公平正义可感、乃至可触、还可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指导, 保持能动履职, 全面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手段, 留意于办案时积极投身社会综合治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充分给予律师执业权利。在法律共同体范畴内, 律师跟检察官并非呈现那般单纯的对立关系, 得去克服那种对立情形下衍生的心态以及强势态势般的心理, 还要着重重视倾听律师所给出的意见, 能够在第一时间察觉到案件当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以此实现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这一目的。
(二)进一步改进证据审查模式
一是秉持坚守客观证据审查模式之道, 以客观证据作为核心要点, 于可靠且稳定无误的客观证据依托之上对案件之事实予以确认, 并针对整个案件所涉证据展开相匹配的诸多审查以及多方检验, 将坚持先行考量客观因素而后再顾及主观因素作为原则准则, 时刻防止坠入完全借助言词证据来判定案件结局的那种固定的思维模式之中。二是必须着重增强办理案件过程里的亲身经历之感, 借由切实前往案发现场展开实地走访, 亲自去反复核准关键证人所提供的各类信息等等诸多方式, 竭力避开对于鉴定意见这类具备专业性的证据进行无理性的采信之举以及过度的依赖之行径, 对于鉴定意见这类具备专业性的证据务必要着重加强含有实质性内容在内的审查作业, 做到细致核实 、专业评判。
(三)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一, 强化诉前担任主导角色, 增强和侦查机关开展协作配合, 凭借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这项工作, 切实发挥公诉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主导功效, 一起夯实以证据作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二, 强化审前起到过滤作用, 增强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 合理运用宽严相济这样的刑事政策,充分行使不起诉所具有的裁量权, 达成案件的分流, 严密防范所办理的案件出现“带病起诉”情况。
(四)提升出庭公诉能力
首先, 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这需要通过听取律师所表达的观点, 参与到庭前会议之中, 从而弄清楚案件争议的关键点究竟在何处, 做到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 进而完善“三纲一书”(此为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所运用的核心法律文书集合, 具体涵盖: 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以及公诉意见书), 精心做好庭审预案;要在庭前之际再次与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展开沟通, 以此确保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标点符号。一是持续强化和完善出庭技艺, 于平常办案期间持续筑牢根基, 增强言语表述能力, 话语辩论能力, 现场应变能力, 培育“话语讲于庭中”“道理辩于庭中”的出庭公诉习性, 踊跃借助多媒体等形式举证、质证, 全方位增进出庭履行职责能力。
综上所述, 为防控刑事错案, 需切实抓好业务管理, 强化对无罪、撤回起诉案件的数据分析研究, 梳理出本地具有倾向性、异常性、典型性的问题, 进而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 要着实抓好案件管理, 健全涵盖内部自查、核查、监管、整改及反馈的全流程案件管理制度, 把司法责任制落实至每一个办案环节, 及时纠正程序出错问题, 有效预防实体出错问题, 要实实在在抓好质量管理, 对于无罪、已撤回起诉的案件必须每案都进行评查, 加强对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等关键法律文书的评查, 将案件质量与司法责任紧密关联, 明确故意违法与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对经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作出负面评价, 切实让司法责任制闭合形成环。
作者郑雁冰身为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侯景亚为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本文登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6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