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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可靠的外遇调查公司-案例分析:性侵幼女案件中直接证据缺失的事实认定

发布时间:2026-08-28 点击量:72

[关键词] 性侵害幼女 案件 直接证据缺失 事实认定

近些年来, 成年之人对儿童实施性侵害以及虐待儿童的案件频繁发生, 这在给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带来极为严重创伤的同时, 还持续不断地对社会道德底线形成冲击, 在性侵害幼女这种犯罪案件里头, 鉴于侵害对象具有特殊性, 手段又存在隐蔽性, 儿童所提供的证言属于其中颇为关键的证据。考量言词证据之时, 得结合整个案件情形来开展剖析, 比方说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于情理、逻辑两方面均站得住脚, 其针对细节之处进行的叙述贴合他自身的认知水平以及表达能力所及范围, 基础性事实借助了其他证据得以证实, 被告人所主张的辩解缺乏证据作为支撑, 将双方间关系纳入考量不存在被诬陷为假案这样子的可能性状态下的, 可以去采信这份未成年人所做出的陈述。对于那些涉及性侵害幼女的案子必须逐案具体展开分析评判, 要是脱离此类案件发生那种特殊之处及其具体特征, 单纯把直接证人的指认陈述以及物证当作判定案件的唯一证据标准, 这其实与这类性侵害幼女案件的真实案发实际状况并不相符。针对那些遭受侵害的幼女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怀爱护以及保护措施。谁说的更具有可信度证据调查案例分析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广州哪里有靠谱私人调查公司,更符合客观事实广州哪里有正规的婚外情调查公司,就采信谁的说法

一、受案的基本情况

在2018年12月10日,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就包某拴涉嫌强奸罪这种情况, 向乌当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过审查之后于2018年12月17日, 乌当区检察院因事实不清楚、证据存在不足的情形, 作出了存疑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与此同时, 在补充侦查提纲当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犯罪嫌疑人包某拴跟被害人家人是不是存在利害关系, 并且要提供能够排除诬告、敲诈等情况的相关证据。经过补充侦查之后, 在2018年12月21日, 乌当公安分局再次向乌当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历经审查, 在2018年12月25日这个时间点, 乌当区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的决定。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起, 至11月,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 其生于1984年2月2日, 当时34岁, 在乌当区紫薇郡“兴隆”百货店铺, 帮其姐姐包某焕看店, 此期间, 被害人涂某妮, 是女性, 生于2007年2月28日, 当时11周岁, 为乌当区某某二小五年级小学生, 经常到该店里买小吃以及文具, 有时涂某妮买东西带钱不足, 包某拴便产生歹念, 用送小吃、文具以及给小零钱当作诱饵, 分别把涂某妮带到厕所、住处、库房、保利公园、变电箱草坪等偏僻之地, 通过抚摸、亲吻以及生殖器接触等方式, 对涂某妮实施性侵犯。

三、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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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表明, 有犯罪嫌疑人如此限定, 包某拴呈现出“零口供”的状况, 于侦查之时, 其未承认自身犯罪事实, 在审查批捕阶段同样行为如此, 不存在直接的言词证据用以指认, 也不存在提取的DNA鉴定, 鉴于以上种种, 故本案存在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形, 证据也显得不足, 应当存疑而不进行批捕。

存在着另外一种意见表明, 在这个案件里,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以及其家人, 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报案的时间很及时, 并且不存在其他的介入因素, 所以能够排除被诬告的可能性;被害人涂某妮的陈述是客观的、稳定的, 而且还有相关的证据能够加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包某拴作出了虚假的供述, 有多个证据对其进行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明白清晰, 证据充足,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涉嫌强奸罪, 情节相当严重, 社会危险性极大, 应该依法批准对其进行逮捕。

四、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结合证据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分析如下:

(一)有犯罪嫌疑的包某拴, 否认与被害人涂某妮关系好, 其没带该被害人坐过自己的车, 没到过住宅, 没去过地下停车场仓库, 辩解从未与被害人独自相处这点是无罪的, 然而有好多组证据表明这些都是谎言。犯罪嫌疑人包某拴, 常常帮他的姐姐包某焕, 照看处在乌当区保利紫薇郡的“兴隆”百货超市。被害人涂某妮说: “叔叔(这叔叔便是指犯罪嫌疑人包某拴, 下同)时常给她零食以及现金, 每次给的数额在5元到10元之间, 多少不等。”。由叔叔带着我去到位于他家的地下仓库, 之后是他家里面, 走到超市厕所那块, 又到轿车的后排座椅之上, 就是叔叔带着, 让我经历摸我还有抠我下体这一行为, 甚至紧接着做出脱我裤子的举动, 更有拿他下体去接触我下体这般行径”;名为涂某妮的被害人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同时辨认出对她施行性侵害的竟正是犯罪嫌疑人包留拴;身为被害人涂某妮弟弟的涂某钦(在2011年4月29日出生, 年龄7岁, 属于乌当区某某二小学的学生)给出证明: “我看到姐姐从超市厕所出来时手里拿着钱, 涂某妮讲那钱是‘叔叔’给的。看到“叔叔”驾车与姐姐一同外出, 姐姐坐在后排位置 , 还看到姐姐和“叔叔”独自前往小区后方的草地处。证人李某洛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的侄女 , 十七岁)证实: “舅舅时常会‘逗’一个小女孩 (被害人涂某妮)玩耍 , 那个小女孩有时会打或者捏舅舅手脚。小女孩买完东西离开后 , 舅舅会在后面跟着看她状态。”。“他跟这个小女生的关系可比一般人都要来得好”;证人包某焕出具相关证实, 其身份为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的姐姐, 表示: “就在昨天, 也就是2018年12月1日晚8时案发当日的那个时刻, 我身处创业路一家另外开设的百货小店内部, 我听到弟弟接听了一个人的电话, 电话这边他说道‘公了也罢、私了也罢、要么选择报警···’(注: 该电话乃是由被害人的母亲龙某芬拨打的, 龙某芬询问他是不是性侵了一个年仅11岁的小女孩), 我向弟弟询问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他回答称: 自己谈了一个女朋友, 这个女朋友妄图敲诈他的钱财。还声称女朋友是一名仍然在上学的学生。”。我询问其叫什么名字以及年龄, 彼称: 不知晓。而后, 弟弟言道要去找他女朋友的父母进行交谈。随后, 我才得以知晓他所提及的女朋友乃是一名小学学生;证人罗某刚为乌当区某某二小学生涂某钦的同学, 其于2008年5月1日出生, 男性, 9岁, 证实曾与涂某钦看到叔叔和姐姐也就是被害人涂某妮一同乘车前往地下停车场仓库, 且她们在仓库里关拢门。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声称不认识受害人涂某妮, 表示未曾带被害人乘坐过自己的车, 未曾前往过住宅、地下停车场仓库, 且没有与被害人单独相处, 其作出的这种无罪辩解, 明显是无法成立的。

(二)从被害人那儿得来的陈述, 其内容呈现出自然且合理的状态, 具备较高的可信度, 并且还有同学所提供的证言来对其加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包某拴, 运用抚摸、亲吻以及生殖器接触等一系列方式, 针对涂某妮实施了性侵犯行为。在案发之后, 被害人涂某妮针对现场仓库、厕所、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的家、车辆, 逐个进行了指认。厕所、草坪属于比较开放的区域, 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前往, 然而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的地下仓库、私人住宅、轿车相对而言较为私密, 并非是任何一个人都能够接触以及自由进出的场所。被害人涂某妮, 能精准带领警察抵达超市地下仓库, 能精准带领警察抵达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家门口, 能精准带领警察抵达其自行驾驶的机动车前 , 在迈入这类特定地方以及开启车门口之际 , 能够确切道出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家的布局安排与所置物件 , 能够确切道出车上的装饰情形与所放东西 , 能够精准指明仓库内的布局以及放置物品状况 比如具体指出仓库呈隔断样式 , 车的后排位置放着被子与枕头 , ‘兴隆’百货店厕所设有长排货架且摆着诸多瓶装饮料 ,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家中有间屋子堆满整条香烟 , 这间堆满香烟的屋子没放置床铺 , 客厅阳台有花卉 , 有用于晾晒衣服的架子等等 如此种种 , 这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抵达指认现场 , 开启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车门 、家门 、仓库门之后 , 现场录像所记录的影像 , 和被害人涂某妮所做陈述全然契合 , 也和指认现场之前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高度一致 , 真实且客观地展现出被害人涂某妮往昔曾去过犯罪嫌疑人的家中 、地下仓库 、车上场所 , 并且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家人带领被害人涂某妮前往的可能性。倘若犯罪嫌疑人包某拴未曾带领被害人涂某妮前往那些外人难以进入的、私密的所在之处(此为被害人涂某妮所指认的遭受性侵害的地点), 那么被害人涂某妮又怎么能够表述得这般详尽具体。一位年仅11岁的小女孩, 面对未曾发生过的事情, 若不是亲身经历, 要进行编造的确是困难重重的。

(三)被害人涂某妮与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处于单独状态时遭遇强奸, 存在着被害人陈述这一直接证据, 同时还有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引领被害人涂某妮至其地下仓库, 关上门后二人处于单独状态这一事实, 有被害人涂某妮的陈述, 证人涂某钦、罗某刚亲眼目睹。尤其是证人涂某钦、罗某刚所讲述的情节为: “叔叔拿两瓶‘冰红茶’给我们喝过后, 便让我们离开去小区里面玩耍。”。就当我们正筹备着离开之际, 目睹叔叔关上了仓库门, 此时仓库里仅剩下叔叔以及涂某妮这两人哦”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与被害人涂某妮的相关陈述彼此相互印证。有一个年龄为 34 岁的成年男子, 将另外两个小男孩给支开了, 随后关上了仓库的门, 那么他跟一个 11 岁的女孩子究竟要做些什么, 这件事情是不言而喻的, 这足以充分表明被害人涂某妮遭受性侵害这一事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而这种性侵害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皆是包某拴干出来的。

(四)遭受侵害的人对于具体细节的描绘契合正常的记忆认知表现, 遭受侵害的涂某妮在三次笔录里头所讲述的遭受性侵害的大致时间, 以及地点, 还有方式, 以及手段动作, 以及次数等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并且比较稳定, 遭受侵害的涂某妮身为幼女, 根本不太涉及世事, 声称自己喜欢叔叔是十分真实的。(被害人涂某妮说对于叔叔是‘喜欢’, 这和包某焕证实犯罪嫌疑人称‘找了个女朋友’相呼应)关于被害人涂某妮所讲之事,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 让任何人叫涂某妮去‘编’起多起受性侵害的过程(细节), 对处于这个年纪段的小女孩而言, 是根本‘编’不出这么具体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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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此案, 报案之时极为及时, 其间不存在其他会起到介入作用的因素, 如此一来能够将诬告的可能性排除掉。被害人的家人, 与犯罪嫌疑人以及其家人, 向来彼此并不认识, 向来都没有往来, 不存在丝毫的恩怨以及矛盾。我们知道, 任何身为父母的人, 都会对女儿的声誉格外在意, 在把有诬告动机的可能性排除掉的前提情形之下, 如果并非确实属于被性侵害这种情况, 绝对是不可能去捏造事实然后进行诬告的。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晚上八时的时候, 被害人涂某妮、其母亲龙某芬, 还有涂某艳一同去了楼下超市, 是母亲龙某芬让大女儿涂某艳去买辣椒, 小儿子涂某钦悄悄并且特意地告知了龙某芬, 这里有着这样的情况, 楼下的叔叔常常给涂某妮钱, 每一次给钱的时候都会把他自己支开, 从厕所一同出来之后, 涂某妮和叔叔出来了, 自己就看见了她手上有两张各为五块的钱币, 听了儿子所说的这些情况之后, 龙某芬察觉到有问题, 马上出门到超市去寻找犯罪嫌疑人包某拴, 跟他通话之后返回家里继续询问涂某妮。通过涂某妮的陈述知道她被包某拴进行了性侵害之后, 就在当晚报了警。龙某芬与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的通话记录里, 未曾有过关于钱的谈论, 所以, 更不存在因诬陷进而实施敲诈的可能性了。

(六)对于遭受性侵害的幼女, 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在这个案件里, 存在涉嫌针对11岁幼女实施性侵害的情况。这个年纪极小的女孩, 对于性的概念完全不存在任何认知, 更加不可能清楚刑法强奸案中既遂与未遂究竟是什么。我们没办法要求被害幼女如同成年人那般能够保护自己, 并且留下相关证物。虽然我们可以对成年被害人提出这样的要求, 然而对被害幼女提出这样的要求, 就会显得极为牵强。性侵害幼女相关的犯罪案件, 多数情况是呈现出较为隐蔽的状态, 很难存在一些能够直接起到见证作用之人来进行佐证, 再外加侵害方和被害方在体力方面以及智力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案发的情形比较具有偶然性(就像本案也是这样的状况), 作案的时间跨度拉长, 案发的时间跨度同样延长, 物证缺失这种情况较多呈现。这就得依据具体的案件来做具体的分析, 脱离立案出发会有的特点, 将直接证人的指证以及物证设为当做定案唯一的证据标准, 这也并不契合这类案件案发现场的客观实际情形。鉴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所具备的隐匿方面特点, 我们应当较多地去考量对被害幼女权利的保护, 给予她特别的关爱。在这个基础之上, 把证据结合起来, 去论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还有辩解所说内容的真实性, 以及客观性, 再加上可靠性。综合全部案件的证据, 判断谁讲的更具备可信度, 由此采信谁的说法, 进而做出符合证据证明标准方面的正确决断。在本案之中, 被害人涂某妮有过好多次陈述, 提到双方性器官存在过接触, 并且这种陈述是在把诬告排除掉, 还有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之下, 去指证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 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七)同类指导案例存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当予以参考用作, 而指导性案例的生命蕴藏于应用之中, 其价值所在于其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典型案(事)例》二里“依法坚决准确抗诉, 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那个案例, 也就是田某某强奸幼女的案件。一审的时候认为在本案之中除了被害人的陈述之外, 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田某某犯下犯罪事实, 被告田某某始终一直都不承认。法院判定以事实不清楚, 证据不充足进而判决无罪。后来经历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田某某被判定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案例当中(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同样是不存在三样证据: 被告人并不承认犯罪事实, 没有物证, 没有直接证人的证言。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 齐某被判处以无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各个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要参照适用。本案应该参照上述指导案例里面的同类案件处理标准来进行定性处理。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犯下强奸罪这一情况, 事实清晰明了可见, 证据确凿且十分完备可供佐证。具体归结起来, 存在以下情形: 被害人涂某妮及其家长, 与犯罪嫌疑人包某拴在案发之前, 并不存在任何的利害关联(这一点经由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之后, 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证据确凿证实之后得以确定), 报案之时极为及时, 其间不存在其他任何的介入因素, 如此一来能够完全将诬告(敲诈)这种可能性排除在外;被害人涂某妮对于案件细节所进行的描述, 符合正常的记忆认知水平以及表达能力, 其陈述内容呈现出自然合理的态势, 具备较高的可信度;被害人涂某妮所陈述的其本上事实, 得到了本案当中其他各项证据的相互印证, 诸如相关证人的证言, 以及指认案发现场的视频等等。

总归来说, 犯罪嫌疑人包某拴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涉嫌强奸罪, 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嫌疑人包某拴, 拒不进行认罪悔罪, 这可能会对下一步的侦查活动顺利开展产生影响, 具备社会危险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应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包某拴。(注:包某拴后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