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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的侦探社哪家好-西安女子录到丈夫出轨音频,起诉离婚被驳回,只因…

发布时间:2025-06-17 点击量:115

​ 她觉得,自己的婚姻实在是无法继续了。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

女子在丈夫床头柜放置录音笔

王女士,现年三十一岁,籍贯西安。自2013年起与张某结为连理,彼时两人均供职于同一家企业。翌年二月,他们的儿子顺利降生。

张某婚后不久便被派往江苏任职。王女士透露,起初,张某每次出差大约十天,之后便返回西安逗留三四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回西安的频率逐渐降低,停留的时间也日渐缩短。她和儿子共住一间房,而张某则独自居住。王女士注意到,张某在家接电话时常常表现得鬼鬼祟祟,这让她心生疑窦,怀疑丈夫可能出轨,于是她开始搜集相关证据。

某日广州哪里有可靠的侦探社,张某休假归来,王女士趁着其醉酒沉睡之际,成功破解了他的手机密码。她浏览手机内容,发现里面存有与多名女性的合照广州专业小三调查,以及住宿信息、手机拍摄的视频等,“显而易见,这两人曾在外地共同居住,并且一同外出旅行。”

为了深入挖掘证据线索,王女士将录音设备悄悄置于张某卧室的床头柜上,成功捕捉到了张某与多位女性进行裸聊的对话音频。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她要求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同时,她亦要求获得城北那套房产的所有权,并对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

和录音侵犯隐私权

王女士向法庭递交了张某手机屏幕截图、手机内录制的视频资料,还有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的旅行朋友圈截图以及相应的录音音频,这些均作为了呈堂证物。

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表示她和张某已经长期分居,她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张某在婚姻期间与其他人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有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而张某则不同意离婚,他辩解称自己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并且已经申请调回西安工作,至于王女士指责他婚内出轨,他认为那只是无端的猜疑。

法院对王女士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理,指出尽管双方是夫妻,但在婚姻生活中各自仍保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作为其个人隐私的存储工具,已设置密码保护。原告通过猜测密码的方式解锁并拍摄被告手机内容,此行为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因此,法院不认可该证据的合法性,并判定该证据无效。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对被告的隐私权益构成了侵犯,法院未承认其合法性,并最终判定其无效。

法院认定,双方系出于自愿恋爱,婚姻基础稳固,原告提出被告与其他女性保持异常的男女关系,但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法院判定这些证据无效,因此,原告的该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尽管原被告因被告长期异地工作等因素导致了一些争执,然而被告已决意扭转这一局面,计划通过调动工作岗位来结束两地分居的状况,因此原被告在未来的日子里理应更加关心彼此,互相支持,增进理解。

2019年6月10日,王女士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在未央区人民法院遭到了拒绝。

录音笔第7天录到裸聊内容

女方认为忠诚是婚姻的基础

12月10日,王女士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她将录音设备放置于张某居住的房间内长达7日,每晚张某归家前,她都将设备置于床头柜上,待其离开后取回设备进行回放以搜集证据。她表示,每次录音时长约为七八小时,白天她一边工作一边聆听录音,同时还要为设备充电,每晚将设备放回原处。前六次录音内容均不丰富,直至第七个晚上,她成功捕捉到了张某与另一名女性进行裸聊的音频。”

王女士坚信,婚姻的根基在于双方的相互忠诚,她所提供的证据至关重要,却未曾料到,法院竟对此不予认可。

王女士觉得维持这种婚姻实在是没有必要,于是,在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六个月之后,即2020年6月,她又在张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另一场诉讼。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12月1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朝泽:

过度强化对被告隐私权的保护出轨录音,可能会对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造成重大伤害。隐私权,作为公民个人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重视。人们普遍认为,隐私权涉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的合法保护,确保其不受非法侵犯、窥探、收集、使用和披露等行为的影响,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侵犯隐私权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在对其进行认定时,必须满足一系列基本的法律要素,这些要素涵盖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行为、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者的主观过错等方面。在本案中,原告在其住所内安置录音设备,并凭借推测密码获取了被告与第三人的对话记录等资料,这一举动旨在搜集被告出轨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并非违法;在行为手段上,原告在私人领地内实施这些行为出轨录音,并未构成对他人隐私的非法侵犯或泄露,其行为本身也不存在违法内容;至于结果,原告的行为并未对被告造成任何损害。因此,原告的行为未能满足侵犯隐私权所必需的法律要素。若过度强化对被告隐私权的保护,将极大地侵害原告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导致被告的过错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进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风气。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涛:

个人隐私权与夫妻双方的隐私权不可混为一谈;《宪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等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给予了保护,然而,关于夫妻间隐私权的保护边界,尚无一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夫妻是婚姻关系确立后的称呼,他们各自的隐私权虽然源自个人出轨录音,但与单纯的个人隐私权有所区别。《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间的忠实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对涉及夫妻间情感、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或事件,双方都有权了解和猜测。在此情况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权利范围不应与法律所保障的个人隐私权益等同。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排除王女士的证据,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

个人隐私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了夫妻双方应保持忠诚的义务与权利,第三条则明令禁止已婚者与第三方共同生活,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若已婚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追求法律权益的过程中,必须竭力搜集相关证据,这一过程围绕对方违法行为展开,是获取证据的关键步骤,法律理应主动维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同时,个人隐私的维护是有一定限度的,隐私权的保护不应逾越公平正义的界限。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夫妻任何一方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便应受到尊重和支持;当夫妻一方的隐私权保护与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发生冲突时,无过错一方应有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违法的隐私权与合法的夫妻权利无法相提并论,对夫妻权利的保护应当被置于首位;隐私权的保护依据法律的明确条款,其界限必须依法严格界定,同时还要体现公平和正当性,隐私权绝不应成为违法行为的掩护;在司法实践中,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必须得到充分落实,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