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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3-05-26
东莞侦探取证调查: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律师沟通的指引为规范公安机关与律师沟通,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律师沟通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律师交流部
法律事务部是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与律师联系的专门部门。 负责受理律师来信来访,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受理律师投诉,反馈律师建议。
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局内各警务部门涉案律师的沟通对接。
分局法务部负责各分局涉案律师的沟通对接。
2、律师来信来访接待情况
市局、各分局在公众来访接待室设立律师接待窗口,负责接待来访律师,接收相关案件材料和律师提交的律师投诉建议材料。
律师来访时,接待人员应查验并复印律师的“三证”(即: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并做好登记。
律师提出咨询案情、申请约谈、调查取证等具体业务任务的,接待人员应当引导律师与业务部门对接,协调处理。
三、律师材料的受理和处理
(一)接收材料范围
法务部应当受理律师提交的下列材料:
1.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材料;
2. 法律意见;
3.案件证据;
4. 复议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5. 辩护律师对办案单位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
6、按照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验收流程
1.工作人员对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材料形式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制作《采纳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为提交人一份,业务部门一份,法务部保管一份),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必要时,应当对收货过程和有关资料进行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2、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律师说明原因东莞调查取证事务所,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工作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后,应通知承办单位在24小时内将所有材料收齐,并完成交接登记。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子办公的便利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有关资料及时流转。
4. 承办单位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交材料的律师。
四、律师事务处理程序
(一)咨询律师了解案件处理情况
1.律师当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在综合警务系统查询案件信息,报告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及主要犯罪事实当时已经查明的情形,以及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者解除的强制措施。 、将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律师,如延长侦查、拘留期限等,并记录在案。 如遇无法查询案件信息等特殊情况,应立即与办案民警联系,办案民警会及时告知。
2、律师来信或来电询问案件相关情况的,工作人员可以信函或电话告知案件情况,但须核对律师“三证”。
(二)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1.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需许可。
2.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办案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在《新执法办案制度》中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然后作出《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不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律师。
3.律师需要陪同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他工作。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决定。 许可决定。 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填写《律师陪同会见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法务部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向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件,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
4. 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在核对律师“三证”后及时安排会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会见的顺利、安全,同时会议时间通知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