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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3-07-30
东莞侦探外遇取证调查: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与非法取证密切相关。 2010年,教育部下发的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中提到,在导致被告人虚假供述的调查因素中,酷刑占60%。 由此可见非法取证对刑事诉讼案件质量的影响。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已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适用范围仍然有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具体含义,学术界尚无统一定论。 有学者认为东莞商务调查,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者提供取证的人员、程序、方法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 这一表述包含以下含义:第一,非法证据的获取是在取证过程中产生的; 证据是通过合法的取证方法获得的。
(二)非法证据的特征
与合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对应,非法证据也具有一些特点:
1. 违法行为。 这是区别于法律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取证的程序和方法有严格的规定,其他方法均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
2.相关性。 这一点与法律证据类似,因为所要证明的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相关。 为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行为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3.客观性。 理论界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也是客观的,因为非法证据也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客观存在。 对于这个观点,笔者认为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证据确实客观存在,但取得方式、方法不合法,则可以认定该非法证据客观存在。 但如果非法证据的收集有误,比如司法实践中一些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口供,就不能视为客观存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非法口头证据
1.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被害人、证人证言的,应当予以排除,不予采信。
首先,规则自动排除非法口头证据。 对于认定的制度要求,法院不能排除通过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必须无条件排除。 强制性负面规定从立法模式上给执法人员敲响警钟,时刻提醒执法人员要用法律的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精神。 我国198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述作为证据,但此类供述可作为指控酷刑或勒索供述的证据。”
二、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范围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书证排除问题作出明确:一是获取方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三是排除物证、书证时应当作出补充说明或者合理说明。 《刑事诉讼法》重新界定了该条文,将“可能影响审判公正”修改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有学者对我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表示钦佩,认为这是“中国司法解释创造的制度安排”,也有学者持怀疑态度,认为它“为排除非法物证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三、技术违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非法技术证据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二是通过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二是主体专指侦查人员,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证据。
东莞侦探外遇取证调查笔者认为,如果取证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不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那么可以采用这种技术取证的方式。 这一观点在非法排除酌情证据时也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可。 但以限制自由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限制自由侵犯的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质上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