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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3-08-2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内地居民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儿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的继子女除外。 市社会福利中心监护的未成年人收养,按照本办法实行收养登记和候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等待收养登记,是指对拟收养申请人的等待收养登记的管理。 收养评估是指东莞市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采用评估包括可采用性评估和整合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评估,主要包括收养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条件、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教养和教育等。对收养人的能力、居住条件、道德行为、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估。
融合评价是指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程度进行评价,主要包括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相处、情感融合,以及收养申请人的临时看护表现等。 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看护义务状况和收养意愿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 收养登记等待管理和收养评估应当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等待和评估收养申请人,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收养评估工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等待申请与终止
第六条 中国大陆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收养政策,愿意收养子女的,可以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
第七条 申请候补收养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人情况说明》(附件1),并提供下列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详细家庭住址、子女情况、收养动机、职业和工作单位、家庭年收入、住房条件、健康状况、犯罪记录、联系电话、性别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健康状况。
夫妻申请收养登记候补的,双方均需如实提供上述信息。
第八条 负责收养工作的东莞市民政局业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台账(附件2),并按照申请时间依次编制等待序号。 《条例》(附件3)用于初步评估收养能力。
第九条 等待期内申请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东莞市民政局更新。
如发现注册候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不再符合候补条件的,将立即终止候补名单,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复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莞小三调查公司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收养登记等待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申请人可以自等待期满之日起一年后再次申请等待:
(一)主动申请取消候补名单;
(二)通知收养能力评估后7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做出书面声明(或口头声明,并以录音形式保存)的,自愿放弃收养意愿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收养能力评估或者不配合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
第十一条 候补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然终止。
有效期计算如下:自注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十二条 收养评估可以由东莞市民政局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东莞市民政局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应当成立收养评估小组。 收养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常设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收养评估的,东莞市民政局将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选派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正式聘任人员作为评估人员,组成采纳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