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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1-03-01
当今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诉讼模式。一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正式诉讼模式;另一种是在普通法国家实施的辩护诉讼模式。前者强调诉讼中检察官和法官的作用,相对削弱了被告的辩护职能。后者强调了诉讼过程中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的公正仲裁员身份,以确保起诉的进行。辩护职能的平衡增强了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和被告人的抗辩能力,从而更好发挥起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职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方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权力方式相似。在一定程度上,起诉和审判之间没有区别,被告在法庭上的辩护活动仅仅是形式上的缺陷。如果律师的调查 取证权利得不到保护东莞调查取证事务所,则调查,起诉和辩护之间的关系将会加深。之间的不平衡。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通过实现无罪推定和沉默权来实现,起诉方与辩方之间实现平等的方式就不必太在意辩护方的权利和收集证据的能力。 。但是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沉默权制度,通过沉默权实现起诉与辩护平等的条件尚不具备;无罪推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如果仅赋予公安和检察机关强大的调查和起诉权力,就无法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辩护律师的调查 取证权利,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将难以实施,起诉与辩护之间的平衡是无法讨论的。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无罪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 取证权利,这对于实现合理的对抗和起诉至关重要在刑事诉讼中。平衡,然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 取证权利以实现控辩双方平等的重要性
首先,由于起诉犯罪的复杂性以及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国家赋予了调查和起诉方特别和足够的权力,人力和物力,收集证据。这是刑事起诉与生俱来的根本原因。在我国,侦查权由国家调查控制机构垄断。根据《刑事诉讼法》,调查机构有权对调查犯罪采取特殊的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措施。 调查专项工作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受害者,检查,鉴定,鉴定,调查实验等;强制措施包括五种强制措施以及其他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或其他重要权利的调查措施。相比之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调查 取证权利方面与调查和起诉机构大不相同。律师的调查 取证权利在立法和实践中也大不相同。受制于许多限制,它在证据可采性方面具有不完整,限制和独特的特点。由于律师的调查 取证权利受到许多限制,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状态也固有地不足。
其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有罪推定倾向也加深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首先,调查和起诉首先与受害者的有罪指控有关,而随后的调查和调查几乎都集中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感上。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在进行调查时,检察官很容易推定有罪。其次,将案件提交法院后,审判官在开庭之前研究起诉材料是必然的授权。但是,如果法官研究起诉材料,则法官可能会受到不适当的影响而倾向于起诉。在法庭审判中,法官将发现法官难以研究起诉材料。在没有偏见和没有偏见的情况下聆听取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能会被忽略。所有这些加深了犯罪嫌疑人的先天缺陷和被告的诉讼地位。
可以看出,授予律师更大的权利是提高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结构合理性的重要措施。这对于追求起诉和辩护之间的平等,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基于事实和法律,至关重要。它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公正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律师调查 取证权利的当前状态
首先,在立法方面,律师的调查 取证权利以及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起诉和辩护所赋予的调查 取证权利仍然存在许多立法缺陷。法律仍然极为不平等。
法律充分保障了公众,检察机关和法律机关的权利调查 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从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和审讯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予以保密。任何人伪造,隐藏或销毁证据,无论证据属于何处,都必须接受法律调查。正是由于法律的强有力保护,法律,检察机关和公共机构收集和调整取证数据比辩护律师收集和调整取证数据容易得多。同时,延长侦查期限的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限制机制和配套保障制度,这也使得某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过长。在这方面,犯罪嫌疑人有权“迅速接受审判”东莞侦探私家,而“裁定”的国际标准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调查 取证中调查和起诉机构与律师之间的不平等。 ],这不利于实现起诉与辩护之间的平衡,律师获得的证据来源主要是通过前往检察机关和法院阅读文件,从证人和受害人那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出申请而获得的。法院调查 取证,并向证人询问问题,但是,在通过上述方法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由于法律限制,也很难意识到薄弱的调查 取证律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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