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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3-09-05
对于被告为个人的诉讼案件,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或者居住信息是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之一。 然而,这一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往往并不容易实现。 鉴于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东莞婚外恋调查取证,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纠纷发生地往往是被告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判决的执行,原告更希望在纠纷发生地提起诉讼,那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案例回放】
岑小姐(湖南人,32岁)和梁先生(青岛人,34岁)在中山市生活多年。 他们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后关系升温。 三个月后,他们在岑小姐家见面,一家人领了结婚证。 婚后,由于情感基础薄弱,加上生活习惯、学历差异、生活条件等多重问题无法调和,双方不断争吵,甚至升级到肢体暴力的地步。 在家人的劝说下,两人的关系仍然继续。 最后一次激烈争吵发生在2012年8月。3月份,两人开始分居。 分开后,两人就很少联系了。 期间,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协商,但由于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离婚手续一直被拖延。 作为一名女性,岑女士不希望离婚问题长期拖延,于是她决定向对方提起离婚诉讼。 但梁先生没有固定工作,经常搬家。 岑女士不知道梁先生的具体地址,这给办理离婚的第一步——立案带来了困难。
【章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至提起诉讼之日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下列地方的除外:公民住院接受治疗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案件的,由被告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经常居所的,以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为管辖地。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岑女士若想提出离婚,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在梁先生户籍所在地青岛提起诉讼如何证明被告人“经常居住地”,另一种是在中山市当场提起诉讼。 作为在中山市生活多年的岑女士来说,去青岛起诉梁先生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她没去过青岛,很清楚梁先生住在中山市。 起诉也是不现实的。 那么就只有第二种选择,就是到中山市当场起诉。
在中山市当场起诉,需要证明一件事:梁先生在提起诉讼前已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满一年或者提起诉讼时居住在中山市。 我们会发现,法律的这样的规定固然合理,但是如何证明一个人居住在哪里呢? 给你30分钟的时间考虑一下。
按照惯例,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在公安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登记的暂住信息;
2、房屋租赁合同或备案登记;
3、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如果购买房屋,需提供房产证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
5、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6、购买社保记录;
7. 邻居作为见证人。
大家应该感觉以上的方法都很靠谱,但现实中很难取得以上的证据:
1、对方根本没有办理暂住证,因此没有登记暂住信息;
2、你连对方的地址都不知道,更不用说租赁合同了。 另外,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人也很少;
3、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不会出具类似证明,且不是本人出具的;
4、法院会告诉你,买了房子并不代表你住进去也不承认; 此外,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出具此类证明,通常会拒绝;
5、单位普遍倾向于保护员工、拒绝;
6、法院会告诉你购买社保不能证明本地居住,不予承认;
7.邻居通常不愿意卷入纠纷,拒绝。
好了,全军覆没了,我们还能做什么? 再给你20分钟的时间考虑一下。
【处理结果】
看过太多电视剧的朋友都知道,当所有线索都丢失后,最好的办法就是回到“犯罪现场”重新调查,因为只要去做了东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就一定会留下痕迹。